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章 到货检验 第二十八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到货检验 第二十八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到货检验,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