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章 到货检验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到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核查单证,必要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机电产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