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装运前预检验 第二十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装运前预检验 第二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发证后,应当将《装运前预检验报告》、《装运前预检验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