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装运前预检验 第二十一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装运前预检验 第二十一条 装运前预检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明确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初步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