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三、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三、 三、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 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 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 分别有至少1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 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 自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 近2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