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3. 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不少于3万吨再生PET片年生产能力且已在2009年取得过不少于1万吨“PET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三、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三、 3. 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不少于3万吨再生PET片年生产能力且已在2009年取得过不少于1万吨“PET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三、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 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 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 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 分别有至少1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 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 自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八) 近2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3.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