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