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所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投诉,同时应当保留现场和货物现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