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在办理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申请手续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监装监卸;

船舱或集装箱检验;

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

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