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收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开展进口活动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