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对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诚信管理的原则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

符合下列条件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成为A类装运前检验机构:

从事检验鉴定业务5年以上;

具有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检测设备;

具备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

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质量稳定。

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列入B类装运前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