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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报检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