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指定擅自生产、加工、存放需要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管理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
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出口应当经抽查检验而未经抽查检验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的;
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管理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未经批准,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擅自变更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
擅自处置未经检疫处理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