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