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