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