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八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八条 运输非食用动物产品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 第五章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