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