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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出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 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 第十六条 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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