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