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填写《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其他相关资料。
填写《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