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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进境粮食经检验检疫后,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单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检验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