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将进境、过境粮食卸离运输工具,擅自将粮食运离指定查验场所的;

擅自开拆过境粮食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