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将进境、过境粮食卸离运输工具,擅自将粮食运离指定查验场所的; 擅自开拆过境粮食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