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报检的; 报检的粮食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