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