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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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