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在口岸锚地、港口或者指定的检疫监管场所实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昆虫,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发现种衣剂、熏蒸剂污染、有毒杂草籽超标等安全卫生问题,且有有效技术处理措施的;

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