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

货证核查。核对证单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出口储存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船舶散装的,应当核查上一航次装载货物及清仓检验情况,评估对装载粮食的质量安全风险;集装箱装载的,应当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等信息。

现场查验。重点检查粮食是否水湿、发霉、变质,是否携带昆虫及杂草籽等有害生物,是否有混杂粮谷、植物病残体、土壤、熏蒸剂残渣、种衣剂污染、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等。

抽取样品。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其他现场查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