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三节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 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海关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