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货证不符的;

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