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六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