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三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三条 过境的饲料,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出境。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