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