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