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