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九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