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