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许可证书的调剂与遗失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许可证书的调剂与遗失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特办之间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类许可证书。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借用许可证书,须由申请使用方向许可证局提出书面申请,许可证局审核并协商双方同意后统一安排调剂,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登记调剂信息。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