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五条 出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装载方式能有效避免肉类产品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发货人应当确保装运货物与报检货物相符,做好装运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