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自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