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