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集装箱号码和铅封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预包装肉类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