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证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