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