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