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