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