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