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十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十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