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三条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水产品应当以养殖场为单位实施生产批次管理,不同养殖场的水产品不得作为同一个生产批次的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从原料水产品到成品,生产加工批次号应当保持一致。 生产加工批次号标注要求另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