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需办理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